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公务接待工作,严肃接待纪律,减少经费支出,根据集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是指公司领导、办公室接待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二、公务接待需先审批、后接待。无公函和非公务活动的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办公室须在5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经理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三、本着“谁邀请,谁接待”的原则,视其接待的目的,报请院领导批准后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协调、接待。
四、需要安排接待对象住宿的,原则上来访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特殊情况下报请院领导批准后由综合办公室按接待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五、公务接待原则上在校内能够转账的宾馆、餐厅安排工作餐或自助餐。陪餐人数和工作餐标准严格按照学校要求执行,午餐禁止饮酒,晚餐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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